2004上海五子棋夏季赛
暨协会第一次季度赛竞赛规定
一、比赛规则:
1、按参赛选手的不同段级位划分为3个组别,分别是段位组(含初格)、级位组和无级别组。
2、比赛共进行7轮,采取积分沉浮制,参赛选手每方用时30分钟,超时判负。
3、为避免实力差别较大的选手过早对局,组委会特别规定,第1—2轮同组别的选手按照积分原则对局,第3轮起,所有选手按照积分原则进行比赛。
4、同组选手采用现行国际规则。
5、不同组别对局规则:
|
同 组 别 |
国际规则 |
|
相差1个组别 |
下手执黑布局、上手不得提出交换(花、浦月除外,但上手如提出交换,必须给定4打点,以供对方选择)、国际规则 |
|
相差2个组别 |
下手执黑布局、上手不得提出交换、国际规则 |
二、竞赛的若干规定:
(一)行棋
1、一方并未表示弃权,另一方连走二步,判连走二步者为负。
2、棋子下完后,又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。判棋子放回原处,警告一次。如棋子确系掉落,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。
3、对局中途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,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,可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,或者判移子有效。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时,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。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,判:(1)移动之子挪回原处;(2)移动之子有效;(3)和棋;(4)重下;如属故意移子,判移子者为负。
4、对局中,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,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,继续比赛。如双方没有能力复盘,则判和或重下。
5、对局中,如对局者确属无意散乱了棋局,可复盘续赛。不能复盘的,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。如对局一方故意散乱棋局,判负。
(二)终局
1、轮走方确认终局,着手随之弃权,如对方不同意终局,可再下子。此时弃权方恢复着手权利,对局继续进行,直至双方确认终局。
2、对局中,有一方中途认输,为终局。
3、双方确认的终局,确认的次序应当是,先由轮走方,后是对方以异色棋子一枚放于己方棋盘右下角的线外,然后由认输的一方的停钟,和棋则由裁判员停钟。
4、凡比赛一方弃权或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、判和的对局,也作终局处理。
(三)计时:
1、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,判其弃权作负。
2、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,则判双方弃权作负。
3、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,则在一方或双方时限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。
4、下子时,必须把棋子置于棋盘后方可按钟,违者劝告或警告一次。
5、对局者用时超过时限,一律判负。
三、赛场纪律:
1、对局者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。
2、比赛中,对局者不得无故中途退场。
3、比赛中,对局者不得有妨碍他人思考的行为。
4、比赛中,对局者不得查阅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棋势者。
5、比赛中,对局者不得随意在赛场来回走动,观看他人棋局。
6、比赛中,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席,需举手向裁判员示意并说明情况,征得裁判员同意后,方可离席。但从离席到回来的过程中必须有至少1名裁判员陪伴。
7、比赛中,任何人员不得在赛场内吸烟。
四、对违反赛场纪律的裁决:
1、对局者如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,大赛组委会将呈报上海围棋协会五子棋委员会筹备工作组,视具体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理。
2、凡违反“比赛纪律”第2—7条者,由裁判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劝告、警告或判负。重大情节,由裁判长判罚。
五、对局者的权力和义务:
1、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或发现问题,有向裁判员提出意见的权利。但除较紧迫的事件外,对局者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。
2、对局者有放弃着子和再次决定着子的权利。
3、裁判员作出判决,对局者必须服从,如有疑义应通过组织程序立即向大赛组委会提出申诉。
4、对局者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。
5、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,有告诉对方棋子下在那里的义务。
6、对局双方有将自己对局的棋谱记录完整的义务。
7、比赛终局后,对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立即退场的义务。
六、其他:
1、比赛中,先行方下出禁手,执白方应当向其指出并举手示意裁判,如继续落子,导致禁手作用消失,则不认为是禁手,双方继续行棋,直至终局。
2、比赛中,对局双方如有重大分歧,可以举手示意裁判员,由其进行判决。如裁判员不能确认,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。重大问题由裁判组讨论后报五子棋竞赛仲裁委员会处理。
4、本比赛以《中国五子棋竞赛规则》为判罚依据。
5、凡《规则》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,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,作合理的判决,对不能确认的判例,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。
6、对局者被判的警告,均记录在案,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,判该局为负。
上海五子棋委员会
大赛组织委员会
2004年7月15日
0
顶一下0
踩一下